解析: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教育领域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吸纳更多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力量投身于我们的教育事业中来,针对那些原先从事民营(临时)教师工作,但最终通过被纳入国家正式职工队伍或者是在经过相关组织批准后,成功入读各类型各级别的学校并顺利毕业(或结业)的人员,这些同志在正式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之后仍继续坚守教育岗位的情况下,其在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之前所经历的
最后一次由组织批准担任民营(临时)教师的工作时间,将有资格与他们在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之后的工作时间进行合并计算,从而得出他们的连续工龄。
对于那些在两个及以上的单位中都曾担任过民营(临时)教师职务的人员来说,只要他们的工作调动是得到了组织的批准,那么他们在各个单位中所累积的工作时间也应该被视为连续工龄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