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诉讼活动中,是允许提出申请追加被告的。在案件审理的第一审程序阶段,如果经由原告方的认可和批准,且得到相关机构的许可后,人民法院有权利依据自身权责追加或变更被告身份。
另外,人民法院在选择和主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事项时,应当提前通知并告知其他当事人相关情况。若遇到应当被追加为被告的情况,而原告方却对此持有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则需要通知该当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除非涉及到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