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监事会拥有权力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建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以下特定情况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公司累计亏损达到其实际控制之股本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董事会根据实际需求,判断必须举行大会时;若在董事会成员人数上无法满足法定要求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总人数三分之二时;监事会提出召开大会的建议时;以及在单独持股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时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