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欠发员工工资数额达到其应得薪酬总额的50%以上至一倍以下之情况,具体的补偿金额则依据此类事宜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法规而定。实践中,若雇主能在法律赋予的期限范围内在当地的劳动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段之内,按照法定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那么便无需承担额外的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