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相关责任问题必须予以明确。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就读、生活过程中,遭遇到学校或教育机构之外人士的人身伤害事件,则加害方应承担起侵权责任;而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培训机构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