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务职员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赔偿:该部分赔偿依据是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各类收费凭据,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的情况。如有任何一方对于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持有异议,应由主张存在异议之人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将以审判程序结束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至于在器官功能恢复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方面,赔偿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之后再行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则可以将其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进行赔偿。
2.误工费赔偿:这部分赔偿金额主要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其收入状况来决定。具体而言,误工时间需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若受害者因伤致残而导致长期无法工作,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而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则按照他们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若受害者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明,也可以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