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之一,门禁系统理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由他们共享所有权、共同参与管理,而非由物业公司擅自剥夺此项权利。对于所购置的房屋或大厦中自己所拥有的那一部分,业主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置等各项权益行为。
然而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务必确保不会对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同时也不能侵犯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