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决定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后,由实施处罚的公安机关即时将该决定送至拘留所进行执行。对于那些被决定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个人或单位,应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将其送到拘留所实行监管。若这些被处罚者在执行过程中拒不服从,则可以采用适当的束缚性手段进行管控。当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员在异域他乡被抓捕归案或者存在其他必须在异地拘留所执行的情况时,经过异地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他们也可能会被转移到当地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