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具备在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权利,但需明确以下限制条件:
1.那些被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归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案件;
2.涉及重大国际影响力的案件;
3.在该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域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且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