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贷款担保人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须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其次是可能面临的民事连带责任;
再次就是必须承担的担保(保证)责任;
最后则是因过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担保合同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为无效之后,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都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将按照各自的行为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