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征收标准是以纳税人实际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面积为准。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乃依照如下方式予以明确:
(1)对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应按照该证书中所记载的土地面积进行计算;
(2)若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应根据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相关部门所出具的批准文件中所批准的土地面积来确定;
(3)在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也没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应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低于实际情况且缺乏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有权对其进行核实并重新核定;
(4)对于由于扩建、改建以及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而导致的土地面积增减变化,应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