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时,依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对该单位进行强制性要求,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进行缴纳或补足手续。特别是针对那些未能按照既定比例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法施以相应惩罚措施,对其实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直至其妥善处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为止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