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订定房屋拆迁补偿协定时,补偿协议通常是以一式两份的形式呈现,然而,拆迁补偿协议并非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档案保存,因此无法直接从房产局获取。
房产局的主要职能在于负责房屋产权登记事宜。
具体来说,房屋登记业务应由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实施。
在这里,我们所提到的“房屋登记机构”,特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的专门负责房屋登记事务的机构。
房屋拆迁行为,是指由于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种活动。
2、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需要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最后,则是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为被征收人提供额外的帮助和鼓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