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老屋的更新重建过程中出现的邻里不同意签署协议的情况,业主应当主动与邻里进行沟通协调。
另外,虽然旧屋更新过程中存在邻里未签署协议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构成不可行性的障碍。
只要业主能够严格遵守有关的政府批准和规划程序,在更新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权益,妥善处理好与周边住户的相邻关系,确保更新行为不会对周围居民的通风、采光以及排水等基本生活需求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不会侵犯到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顺利地完成旧屋的更新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