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案例:拆迁,邻居拿了多少钱你有权知道!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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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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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江苏省棚户区改造案例:拆迁,邻居拿了多少钱你有权知道!

棚户区改造“同房不同补”?

几年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居民王先生(化名)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征收范围。

考虑到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实施的项目,知道动迁消息后,王先生便同家里人商量,要积极配合动迁。

然而,具体负责该王先生家动迁事宜的工作人员并未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王先生家的补偿。

王先生和家人打听了周边邻居们的补偿结果,发现情况各不相同,似乎存在“同房不同补”的情形。

困惑的他便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律师,希望维护合法权益。

3次申请终获信息公开

为了解王先生邻居们的补偿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同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不同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待遇不同的情况,杨念平律师决定向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开8户“不同寻常”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结果。

2016年8月,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王先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他所需的上述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并作出合理说明。

根据该告知书的要求,杨念平律师拟好补正说明后,由王先生提交给了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然而,此后,这份信息公开申请就没有下文了。

2016年9月,在杨念平律师指导下,王先生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此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5日内履行答复职责。

2017年3月,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了8份信息公开答复,以王先生不是申请公开的8处房屋的被征收人为由不予公开。

王先生不服该处置结果,再次委托杨念平律师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了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作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2017年5月,王先生又收到了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答复书,他被告知,他的申请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因第三人不同意公开,遂不予公开。

2017年6月,在杨念平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再次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六条、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自己申请的信息公开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属于法定公开范围,故不适用保密条款,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作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重作。

2017年8月末,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了第三轮复议决定:完全采纳复议申请意见,决定撤销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不公开答复,并要求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至此,海陵区住建局再无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正当理由,王先生的维权行动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律师:邻居补了多少,你有权知道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提醒大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住建部的《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更是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因此,被征收人想要知道邻居的征收补偿情况,是完全合理、正当的要求。

而且,上述信息均属于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而非必须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才能被动公开。

虽然王先生获得信息公开的过程一波三折,但是,广大被征收人还是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当然,走上维权之路时,应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也应尽早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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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今有13亿多人口,因此户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户籍管理条例作为管理户口的重要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目前江苏省户口条例,那么它具体指什么呢?
[律师回复] 江苏省户口条例的亮点如下:
(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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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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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06年12月30日前,各地要对事实收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登记,按照上述规定,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齐抓共管,建立规范收养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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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
  街道、乡镇应加强对辖区内公民收养的管理,及时提醒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发现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找其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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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养、助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已办理助养手续的弃婴(儿)在入托、入学时,凭《助养协议》和助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享受助养人户籍所在地其他儿童享有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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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的在江苏省治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不是必须的:  
1、户口迁出的,可以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2、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出具捺手印的委托书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证件及资料,委托户主办理户口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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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补偿安置结果你有权知道的,你了解吗?
政府应当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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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具体指什么
[律师回复] 1.《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是目前江苏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办理程序及时限、责任等十个主要部分。
2.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亮点
(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迁出户口告知书。”
(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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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你需要知道的事情
棚户区改造在事实上还是要遵循一般征收拆迁的规则,所以棚户区改造的时候,除了要依据地方的具体的政策性规定外,还要依据一般征收拆迁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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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是目前江苏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办理程序及时限、责任等十个主要部分。
2.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亮点
(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迁出户口告知书。”
(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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