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然而其永久性转让却是不被允许的。
这是由于根据现行规定,土地产权的流转时间不能超出具体承包年限之限。
在此类交易过程中,必须关注以下各项要点:
首先,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言,双方需要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详细列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无遗漏。
其次,在转让协议签署之前,需要对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同时转让方也需对受让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再者,在转让行为发生之前,有必要对土地的转让价格进行合理评估。
特别是当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其相关资产必须经过法定估价机构的评估,并得到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
此外,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建议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互为对方提供担保。
最后,在协议签署之际,双方应就涉及到的税费项目、标准以及金额等事宜进行充分咨询,并对税费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关于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问题,也应在转让协议中加以明确,包括是否能够变更、变更程序以及费用分担等细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