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的,开发商延迟交房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然而,这确实构成了一种违约现象。
当房产交易过程中出现逾期交付房屋情况时,尽管这一行为本身并未涉及任何违法问题,但是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如果消费者经过理性和持续的催促后,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收到了开发商努力履行的积极反馈,虽然他们没有直接的权力解除合同,但仍然保留着向开发商索取赔偿其所承受损失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经过类似的催促后,开发商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手续,并且没有提供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来澄清这一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