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庭在进行过庭前或庭后调解后,当事人仍然保留着行使反悔权的权利。
当调解协议正式生效并由法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之时,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收该调解书,则表明其对于此次调解的结果产生了疑虑和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立即启动审判程序,并依据事实与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
然而,若在调解书已成功送达后,当事人又对调解结果产生异议,且经过审查发现调解过程确实存在错误,那么他们有权依法向法庭提出再审请求;
反之,若经审查确认调解书无任何不当之处,当事人就必须严格遵守调解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