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可视为原告在诉讼中所获的一份重要证据。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答辩状乃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控诉或者诉讼请求而给予的书面回应,其中充分阐述了被告对于该案件的立场以及所持有的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答辩状中的具体论述与主张往往需在法庭审理环节经由原告方的质疑与反驳予以验证确认。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各类证据的表现形态以及获取渠道均有所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的陈词与声明、文字记录、实物证据、音像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专家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等。
然而,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方可被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因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中的相关内容纳入证据范畴,但务必保证这些内容已在法庭审理阶段得到了充分的质疑与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对于在诉讼中证据只能是自己提供,不能使用对方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