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应当明确导致贷款无法办理成功的根本原因,并且认真审查递交至银行审批部门的相关材料是否存在错误之处,以便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1、对于已出现的贷款困难,应及时与该行的业务代表展开积极有效的沟通,深入理解为何个人贷款迟迟未能获得批准的深层次缘由。
倘若问题的症结在于申请人自身的信用记录、收支状况以及债务负担等方面,那么建议您增加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同时相应地降低贷款申请额度,并将所有必需的资料准备齐全之后再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通常而言,我们并不提倡将所有的筹码全部押注于某一种选择之上。
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亦是如此。
若银行方面始终未给予明确答复,您可考虑更换贷款银行。
由于各大银行对于贷款条件的设定和审核标准各有差异,因此相同的条件在其他银行或许就能顺利通过审批!
3、若因申请人自身资质不佳而导致贷款无法顺利办理,然而又极度渴望购买此套房产,此时您可以寻求担保公司的帮助以获取贷款。
请务必注意,相较于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担保公司办理所产生的费用可能会更高。
这是因为担保公司除了要求借款方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之外,还需收取担保费、利息费等额外费用。
4、关于贷款未能如期发放,首付款能否退还的问题,相信广大消费者都非常关注。
部分朋友可能倾向于直接退还首付款,在此情况下,您需要与业主进行充分的协商,主要目的是为了达成双方均无违约行为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金的协议。
若业主对此表示反对,您可以尝试与之商议赔偿金事宜,具体金额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