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断法院是否有权干预拆除违章建筑的问题上,应根据拆违行为实施的具体途径和流程来进行分析与理解。
如果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是通过非诉讼程序进行的,也就是说,该项任务是由行政部门自行完成的,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便无权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过程进行干涉或参与。
因为在这样的处理模式下,法院已将其对违章建筑拆迁的强制执行权力授予了人民政府,所以法院在这个时候再去插手违章建筑的拆迁事宜显然是不恰当的。
然而,如果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也就是说是由人民政府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违章建筑的拆除行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有权利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过程进行干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权力实际上掌握在法院手中,法院的介入是合理且合法的,因此,法院完全有可能参与到违章建筑的拆除过程之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