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方明确规定,居民住宅楼、尚未配备专门烟道的商住综合大楼及此类建筑中与居住楼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均禁止新设、改造或扩建可能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同时,我方也在此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地方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作业,亦或为这种行为提供相应的场所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