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伤认定被依法撤销之后,劳动能力鉴定的效力依然得以维持;
然而,若经过法院裁定工伤认定确属无效,则因该项工伤认定所获取的权益将需予以退还,且未能支付相应赔偿的情况下,亦无法继续享有工伤认定后所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
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对于尚未作出最终认定结论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进而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乃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方能启动,劳动局并无主动进行工伤认定之职责。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倘若双方已就工伤待遇事宜达成共识,便可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