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当当事人有新证据需要提交时,其必须满足举证期限最迟不超过十个自然日的要求。
因此,当事人需在这十日内适时地向法庭展示相关证据。
关于举证期限的确立,人民法院将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予以明确。
具体而言,举证期限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后形成共识,且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许可后方可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个自然日;
而在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第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则不得少于十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