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项举措必要得到全体村民的共同认可及签名确认。
然而,若是必需之行动,则无需经过全体村民的同意。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祖国处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之下,政府有权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对此行为提供相等的补偿。
关于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的法定前提在于:
这一行动需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或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需求")。
由此可见,无论政府决定永久性地剥夺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暂时借用他们的使用权,都必须明确,征收与征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然而,在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名来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将耕地占有的目的进行泛化和抽象化,而应该更加注重其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必须依据法定的流程,否则村民可以拒绝征地并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