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终止和回收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
被承包用于种植业的耕地,如果承包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未进行任何有效的耕作行为,并且出现弃耕抛荒现象,那么原发包单位应立即终止与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并依法将其所承包的耕地收回。
此部分涉及到的土地若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就应按法律程序将之移交给原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对这片土地进行耕种作业,充分利用资源。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