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情势变更产生的延迟交房以及不可抗力引发的延误交房是延期交付房屋的两种主要情形。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之后,其基本条款如基础条件等若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未能预见到的严重变动,且这些变动并非商业风险所致,那么在此状况下,继续执行原合同将对其中某一方造成极度不公,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另一方进行重新协商。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双方仍未达成共识,则受影响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解除该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具体案情,秉持公正原则,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该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