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支付结算这一课题,研究者们以各式各样的分类方法和各种具体的手段将其分解细化。
以下是具体的分类描述: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支付的介质来对其进行划分,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类。
其次,依照支付结算的地理位置分布,我们可将其划分为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及全球通结算这三个类别。
其中,同城结算涵盖了支票结算和银行本票结算两个方式;
异地结算则包含了银行汇票结算、电汇结算、远地托收承付结算三种类型;
至于全球通结算,主要包括商业汇票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两种方式。
再者,我们还可以从支付结算所使用的工具角度出发,将其划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
在票据结算中,我们又可以细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大类。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具体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信用卡支付、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等等。
总的来说,支付结算方式的种类繁多,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选择适合的支付结算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