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极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尤其在涉及到挪用专项款项这一问题时,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公款私自挪作他用,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
又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虽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均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