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妻双方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双方家长为他们购买房屋提供的资助,应被视为是对各自孩子的个人赠与行为。
然而,如有证据表明父母明确表示过这笔资金是赠予给夫妇双方的,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则适用于整个家庭。
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您男友父母在婚前赠与给他的住房,其所有权归属是属于您男友个人所有。
然而,当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您们以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贷款,倘若日后不幸离婚,那么你们共同还贷的那部分金额将被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此外,婚姻生活中,假如您的伴侣赞同在产权证上添加您的姓名,那便是他对自身婚前房地产的处置,从而使之成为您们两人的共有财产。
在产权证上并未注明份额的前提下,您们二人各享有一半的权益。
然而,如果产权证上仅有您的伴侣一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