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姻持续期内所获得的社会福利住房均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资产。
对于此类房屋,其是否被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则需要根据实际获取的日期来进行判断和分析。
通常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限以内所获得的一切财产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然而,亦有例外,例如,若是这些财产早已经在双方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但在结婚以后却通过协议约定将之变为双方共享的财产,那么这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