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对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而言,如果其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之前有三个月(包括三个月)内的缴费中断记录,则可以按照转入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补缴,而且在完成缴费的当月便能够依照转入地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相关待遇也能被追溯并享受到。
其次,对于已经连续两年(同样包含两年在内)或更长时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群来说,由于个人职业状况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他们需要在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之间进行转换,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三个月(包括三个月)内的缴费中断情况,那么他们仍然可以按照转入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补缴,并且在完成缴费的当月就能够在转入地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保障,同时,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相关待遇也能被追溯并享受到。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六、转移接续过程中待遇衔接的具体政策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促进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提出四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二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三是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是《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