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详细罗列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国内专属管辖的情况,它涵盖了多个领域:
第一类为因不动产产生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此类诉讼通常交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其次,由于港口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纠纷,相关诉讼也需由港口作业地所在的法院行使审判权。
此外,因遗产继承问题引起的诉讼,其管辖法院通常会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以遗产价值大小作为评判标准)予以确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涉外专属管辖,其具体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均应由我国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
其次,对于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同样需要由我国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