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救济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固定期限三年。
由此可见,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若欲借助司法手段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务必于三年有效期内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诉主张。
另需强调,自权利受害之日至今已超过法定时限二十年的,将由人民法院裁定不再予以权利保卫之支持与保障。
因此,各消费者应留心关注并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维权期限,以避免错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时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