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质押登记丧失效力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可转让性;
其次,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协议是一项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再次,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在完成股权质押后,必须进行相应的出质登记手续;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在股权质押协议中预先设定流质条款。
所谓“流质条款”,即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未能得到清偿时,出质的股权将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