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无产权证明房屋的拆迁赔偿事宜时,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形可得到充分的补偿保障:
首先,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祖辈传承下来的旧住宅屋舍,如果建造时间在60或70年代之前,那么这类房屋在进行拆迁时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将等同于有产权证明房屋的全额补偿标准;
其次,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同样也属于此类范畴;
最后,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即那些在法律及登记制度尚未健全时期所建设的房屋,只要房屋所有者在此期间曾领取过相关的房屋补贴,那么在面临拆迁时,他们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将与有产权证明房屋的全额补偿标准相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