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普通债权人并无权利直接向公司股东提起诉讼。
原因在于,股东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仅有公司以其所有财产为限进行债务偿还之责。
然而,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提供虚假资金承诺;
在公司解散之后,恶意处理公司财产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此类事件属于股东需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时,债权人便有权启动诉讼程序,向股东提出索赔要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