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公务员不得享有农村土地权益。
在农村第二次土地承包期间,部分人员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当他们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完成之后,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业的固定员工等职业群体时,他们已经失去了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也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这些人将不会被登记确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同所有者,并且需要依法办理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