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关于房屋价值以及产权归属方面,夫妻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与协议的话,应依据以下几种情况,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决并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一)倘若双方都明确主张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且愿意通过竞争性报价的方式来获取房屋所有权时,应当被予以许可。
(二)在此种情况下,如有任何一方明确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那么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对该房屋进行全面、准确的估值,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则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向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补偿款。
(三)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明确表明要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所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