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私宅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为:
若当地块有实际交易记录并于其上达成了成交价格,同时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同等级基准地价的平均值,则土地出让金应按照不低于成交价格的40%来计算;
但若交易价格未达到该基准地价的平均值,则土地出让金应按照该地块的全部地价款乘以40%作为计算依据;
在具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发生转让时需补充办理出让手续的,其出让金也应按照基准地价的平均数值的40%进行计算;
若存在有争议或暂无定论的部分,则应按照土地估价事务所属估价机构评估得出的价值再乘以40%作为最终计算结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