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原乡镇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那么在企业破产后,该土地的所有权依旧归属集体组织。
然而,假设企业原本所占用的土地已由政府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划拨或转让至企业名下,那么在企业破产之后,尽管其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但企业依然对这些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且在经过公开拍卖程序后,这些土地及其附着物可被纳入破产财产范畴进行清算分配。
法律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