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若有实际成交价格且此成交价并不低于所在等级基准地价平均值,则按照不低于成交价格的40%进行计算;
反之,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值,则需按照全部地价的40%进行计算;
对于已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时,应按照基准地价平均值的40%进行计算;
如存在争议,则以土地估价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的40%作为参考依据。
当土地使用者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时,必须先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并且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然后根据本章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