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购买住房方面,我们规定在直系亲属之间是无法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交易的。
此外,为了给广大在职员工提供更多福利保障,我们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申请补充缴纳住房公积金。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进行了相应调整,由原先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根据各缴存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严格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除此之外,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贴息贷款政策,为外地调入芜湖市区的人员提供更为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服务,同时也会适度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直系亲属之间进行的房屋买卖交易中,仍然禁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