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规之规定,当事人在提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申请时,务必递交如下所示的各项证明文件:
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本;
若由受委托人代为处理此类事务,则代理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2.卖方需提供房屋所有权凭证与复印本;
3.如出售共有房产,卖方须提交其他共同所有人对该房产出售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当事人可请求公证机构代为起草;
5.单位购置私人房产的,买方必须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其购房的许可性文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