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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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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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手房屋买卖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产权人印章,国有土地使用证,买卖合同,本人的印章,结婚证,原购房合同,原购房发票等这些有效材料。在这些材料当中有些是需要卖方准备的,比如卖方要提供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买方也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等。

二手房屋买卖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二手房屋买卖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买卖房子交易的当事人双方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

卖方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

2、户口本

3、房屋所有权

4、原购房发票(复印件)、原购房合同

5、共有产权人声明

6、结婚证复印件

7、产权人印章

8、土地使用权

9、已购公有住房、成本价购房、优惠价购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出售转让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审批和申请手续。

10、买卖合同

买方需提供的材料:

1、买方本人身份证件

2、户口本

3、本人印章

4、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居留证、工作单位证明

5、港、澳、台人士需提供身份证、回乡证、外批单

6、买卖合同

7、如需要贷款购房,还应提供贷款银行所需的相关手续。

二、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

1、要看二手房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和可靠,审查该房的“两证”相关文件,没有两证的房屋,不得买卖。

2、要看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如为共有,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根据规定,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同意。

3、二手房交易前,买方应当查看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有没有国家和南昌市行政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查封。

4、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5、要看所购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果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6、要看所购二手房的建筑面积是否准确无误,因为有时会出现所售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不符的现象,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产权证注明的为准。

7、应考察房屋的质量、地段、环境、价位和房屋结构、格局、采光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问题。

如果二手房的原有者都拿不出房子的相关产权证明,那建议大家最好还是再看其他的二手房比较好。另外现在的二手房交易已经非常的规范了,国家规定的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和普通商品房一样必须要有网签的这一流程,买房准备的材料都特别的简单,买房重点是要看卖方是否具备应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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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卖方所需文件:1、身份证明(外地户口需暂住证。2、房产证。3、网签的房屋买卖协议。4、税费缴纳证明。买方所需文件:1、身份证明(外地户口需暂住证。2、网签的房屋买卖协议。3、税费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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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过户时,卖家要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证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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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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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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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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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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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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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要准备什么材料
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第一,注意查看出卖方的证件。第二,注意房屋的产权状态。第三,注意房屋的抵押状态。第四,注意房屋的出租状态。第五,注意房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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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在长沙工作了多年了,今年准备在长沙购买一套房子,用自己的上买一套二手房,表哥队长沙的房子也不太了解,问长沙二手房买卖资料,需要准备哪些?
[律师回复] 二手房目前已经成为房产市场重要的房源类别,不少人的首套房都是以二手房为开端的。新房办理按揭,通常有着统一规范的参考范本,而二手房贷款流程,则因为房屋情况和房主情况的不同有着具体的差别。对于购置二手房的业主来说,如何把握二手房房贷的一些要点,顺利办理二手房贷款,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工具/原料
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
购房合同
方法/步骤
一、要购买的二手房必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明晰并具备符合政府规定的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条件。房屋的房龄不能超过15年。
二、选择贷款银行,进行房产评估。
三、填写借款申请表,并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买房人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单身,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
2、 经济收入证明;
3、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买房协议);
4、 首付款收条或存在该行的首付款证明凭证。
5、 贷款人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
6、 房龄不能超过15年。
卖房人资料:
1、 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
2、 产权证、土地证。
四、银行对买卖双方送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供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函》给买方,银行会注明提供几成,几年按照贷款。
五、买方将购房的首期款存入该行的帐户,由银行冻结,售房人在首期款交付、《贷款承诺函》签订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六、房屋交易手续及新《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买房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保险等有关担保手续。
七、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买方的指定帐户,然后买方将贷款和首期款一并交付给售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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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方违约起诉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1、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反悔此次交易,从而违约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守约方如果也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是支持的。
具体赔偿方法为:计算房屋差价,转售利益和守约方的赔偿要求,综合考虑之下,违约方将赔偿金额赔偿给守约方。
2、一方坚决履行合同的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应,不是随随便便轻易的就能更改的,如果一方违约,但是另一方拒绝违约方的赔偿,严格要求按照合同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的要求也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对于违约方确确实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①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②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又分两种情况:
、原则上可比照同等同级别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来确定利益损失与赔偿。
、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评估应最大限度的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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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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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网签备案材料有哪些
买方:1、购房者的身份证件(有直系亲属的还要出示直系亲属的);2、购房者家中为企业的户口簿(主页、自己页、变更页);3、购房者的婚姻证明;4、购房者的储蓄卡(非自己的卡,需给代办公司人一份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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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过户的时候,卖方要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过户的时候,卖方要准备哪些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证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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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
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
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
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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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手房过户的时候,卖方要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过户的时候,卖方要准备哪些材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房过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
2、卖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时,则夫妻双方都应该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结婚证等其它相关证件。
4、如果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5、买方本人或卖方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的人必须带上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去办理。二手房过户流程主要有以下四步:
一、买卖双方无贷款: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房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并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的当天,买房支付卖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下家将尾款结清给卖方。
二、卖方有贷款未还清: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房将首付款支付给中介公司进行监管;卖方、买房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见证还清房东未付清的银行贷款。7个工作日后,银行贷款审结结束,双方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的当天,买房支付卖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买房将尾款结清给卖方。
三、买方贷款购房:首先对买方的贷款额度、资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买方和贷款公司或银行签订贷款协议;7个工作日贷款审核结束后,双方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银行凭新的房产证,给卖方放款;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买方将尾款结清给卖方。
四、买卖双方均有贷款:首先对买方的贷款额度、资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将首付款支付给中介公司进行监管;卖方、买方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见证还清卖方未付清的银行贷款;7个工作日后,银行贷款审结结束,买方和贷款公司或银行签订贷款协议;7个工作日贷款审核结束后,买卖双方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银行凭新的房产证,给卖方放款;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买方将尾款结清给卖方。房产证办理过户所需时间:材料都没有问题的话,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之后,会有一个回执单,一定要在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税金交清以后就在那里排队等着去拿新房产证。房产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自登记受理后次日起)。二手房过户所要缴纳的费用:交易税费共涵盖8个税种,主要有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各税种的征收比率依地域有所差异,但区别不大。
1、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为1.5%和1%。普通住宅征收比率为成交价的1.5%,非普通住宅为成交价的4%。具体征收比率:9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首套1%、二套3%);90至140平普通住宅(首套1.5%、二套3%);别墅等非普通住宅(成交价的4%)。
2、营业税:税率为5.5%。根据2010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3、印花税
第一种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同时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税率为1%,房产购销合同,税率为0.03%;
第二种是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税率为每件5元。
4、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由卖方承担。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在这里有两个条件
①家庭唯一住宅
②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购买时间不足5年则需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先缴纳,若在一年以内能够重新购买房产并取得产权则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具体退还额度按照两套房产交易价格较低的退还。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此类税种的征收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7%、3%、1%分别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注意:资金监管对二手房卖家和买家都有好处,它由的
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银行)出面,保障双方利益,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从而起到降低二手房交易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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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网签备案需要的材料
买方:1、购房者的身份证件(有直系亲属的还要出示直系亲属的);2、购房者家中为企业的户口簿(主页、自己页、变更页);3、购房者的婚姻证明;4、购房者的储蓄卡(非自己的卡,需给代办公司人一份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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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律师,您好!刚刚结婚的表姑决定买一套房子,但是怕被购房中心的人坑,或者是谈合同的时候吃亏,想了解一下有关房屋买卖合同谈判准备哪些材料与相关技巧?
[律师回复]
1、要区分定金与订金的不同法律性质。“定金”属与担保方式的一种,对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订金”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一般不适用双倍返还的情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的规定可知,“订金”条款不适用双倍返还。
2、如果购房者依照合同约定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最终因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定金如何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而法律在这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这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什么范围,法律并无对此界定。当然笔者认为既然认购书中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那么,如果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便最终因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也不属于违约,定金不应当收取,应予以返还。但如果双方在签署认购合同时,明确了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定金是否返还的约定可以从其约定。
3、尽量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予以说明,避免将来对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合同的订立受到影响。操作中可以在订购合同之后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的文本。
二、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分析。
一般认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被实际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应当“要求双方按预约订立本约,预约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条款,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由法院参酌交易惯例以判决代替当事人的意思。”
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履行内容仅仅在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该签约行为虽然受到预约效力的约束,但毕竟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不仅要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而且因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毕竟只是预约,如果预约的效力可以强制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话,实际上其效力与本约没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并没有赋予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而是认为“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出卖人未取得售房资格的情形有二:一是因具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禁止其转让的;二是预售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商品房预售情形下,出卖方(预售方)预售须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能进行预售,否则对预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见本书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相关论述)。如果在约定订立预售合同的特定时段,出卖人要求订约,而买受人以出卖人尚未取得预售资格、一旦缔约则有预售合同无效(起诉前出卖人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无效)的风险为由,不愿履行缔约义务的,属于因出卖人原因而不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2)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的责任。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对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表现在创设了当事人的缔约义务,即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但是,何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不签合同,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中法官可结合当事人不愿履行签约义务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考察当事人合同的目的综合认定。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而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当事人应当赔偿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看,定金在此处的作用是作为当事人对信赖利益赔偿额的约定。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
所谓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
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且大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
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尤其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出台前,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仅系一种合同意向,对当事人并无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认为,出卖方(预售方)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预售商品房的资格尚未取得,按照有关规定并不能预售,采取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形式是一种变相的预售,是一种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一种规避,因此,该认购协议无效;有的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应承认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容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
1、关于预约
所谓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亦称预备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也就是正式合同。也就是说,订立预约在当事人间产生的义务为在约定的某一特定时段签订本约。所以,预约是一种暂时性契约,指向的标的为签订本约行为本身,创制了当事人间的缔约义务。
预约的构成,一般来说,需要考察两方面的要件:
(1)预约的形式问题。如果将要签订的正式合同(本约)有强制的形式规定的,“不得以预约迂回为脱法行为,若预约的内容已有拘束力时,不论其是否尚须为主契约的缔结,于预约中应适用与主契约相同的形式规定,一如此拘束存在于主契约的情形,以防止脱法行为。”
(2)预约的确定性问题。“若以预约所建立的缔约义务,并不充分确定,亦无法解释确定预约的内容,则其义务及预约本身均不生效力。”例如,当事人间“我们愿意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的约定,其确定性尚不够充分,因为当事人对于公司的目的、所在地以及法律形态等尚未有合意的存在,仅仅是表达了愿意合作的愿望而已。这种意向,没有具体的履行内容,即使赋予其履行的效力,具体操作上,也因为履行的变数太大,而没有履行的可能性。但在何种情况下,预约的确定性为已足?在预约具备本约所有条款情况下,该预约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就没有区分预约与本约的必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往往难以把握,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辨别。
2、关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预约性质
具体就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而言,从其目的考察,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这在目的上符合预约的基本特征。
(1)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须有确定性。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上考察,由于预约必须具有确定性,故其应当具备将来要订立的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而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如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够,则只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仅仅是合同意向书而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区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规定突破了预约具备本约内容即构成本约的一般理论,认为即使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具有买卖合同的内容(预约的确定力强度达到本约),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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