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合同期届满后,雇主未予续约,或续约时降低了聘用条件,而您选择不再续签,则有权请求雇主按照您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予以相应赔偿,每累积工作一年即需补偿给您一个月的薪资,且补偿金额应以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
若您在该公司的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若服务时间低于六个月,则雇主需向您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您的月工资超出了雇主所在地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您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同时,向您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在此条款中,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除非雇主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雇主必须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在雇主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续签失败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雇主愿意与您续签,但您却不愿续签;
另一种是您愿意续签,但雇主却不同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