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双方在合同中对价款一事未作明确约定,应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若经协商后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依照协议签订时履行地所处市场价格进行裁判,具体实施中如需依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也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若针对相关条款仍存有不明之处且无法按照上文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应对价格或报酬予以充分考虑并根据协议签订当时的市场行情加以调整,对于依法需要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情形,同样需按照相应法规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