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屋交易并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购房协议或合同。
就商品房预售事项而言,需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首先,开发商必须已缴清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而获取到正式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必须持有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次,按照所提供的预售商品房数量进行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明确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开发商还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并成功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