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之间并非直接相辅相成的关联关系。
采矿权作为他物权范畴内的一种用益物权,其行使基础在于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从而实现相应的收益。
具体来说,采矿权是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并获取收益为前提条件,同时具备严格的排他性特征。
而土地使用权则涵盖了一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换言之,它既涉及到经济层面的“土地使用”问题,又牵涉到法律层面的“权利”问题。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个重要类别,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于他人之物所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方面的排他性权利。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用益物权的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地役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