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的子女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需进行相应添加;
反之,若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需另行补充。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意味着已将户籍迁离农村并成功在城镇落户。
鉴于此情况,倘若贵公子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此种情况下,建议您前往县级国土资源局寻求变更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